發表時間:2021-11-1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為規范企業債券主承銷商及信用評級機構的業務行為,提高中介服務質量,建立健全企業債券市場信用體系,推進企業債券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證券法》《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企業債券中介機構信用評價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現就開展2020年度企業債券主承銷商和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價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信用評價期限和評價對象
本次信用評價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評價對象為在評價期限內作為主承銷商,參與過企業債券承銷或承銷的企業債券仍在存續期內的承銷機構,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的具有開展企業債券信用評級業務資質的評級機構。
二、信用評價的實施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分別具體實施企業債券年度主承銷商及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價工作,被評價主承銷商、信用評級機構及相關參評機構、專家應予以配合,中央結算公司和交易商協會應分別就評價結果和評價相關情況與受評機構進行溝通、反饋。
(二)為確保評價指標體系的客觀公正、科學規范,2020年度評價指標分為信用行為指標、業務能力指標、專家及機構評價指標三個板塊,部分評分內容在以往年度基礎上進行優化調整,具體評價指標及評價方案由中央結算公司和交易商協會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信用中國”網站進行發布。
(三)參與評價的主承銷商應按要求提供2020年度企業債券發行承銷及存續期管理業務開展情況報告、填報評價相關材料;評級機構應按要求提供2020年度企業債券信用評級業務開展情況報告、填報評價相關材料。主承銷商和評級機構應保證提供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如有瞞報、漏報、虛報情形,一經查實,將取消本次信用評價資格,并將情況記入主承銷商、評級機構及責任人的信用記錄,同時在本次評價報告中予以通報。
(四)參與評價的機構和專家應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價,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主承銷商和評級機構的企業債券業務開展情況和信用行為,并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可能影響市場評價公正性的有關信息,如與評價工作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相關主承銷商和評級機構不得通過不正當方式影響評價工作。
(五)主承銷商和評級機構報送的評價材料應加蓋單位公章,相關機構評價表應加蓋單位公章或部門公章,專家評價表應由本人簽名。上述材料應于2021年5月28日前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掃描版)按時反饋。主承銷商信用評價材料反饋至中央結算公司(郵箱qyzxp@ccdc.com.cn;聯系電話010-88174605;傳真010-66069350);評級機構信用評價材料反饋至交易商協會(郵箱qyzpjpj@nafmii.org.cn;聯系電話010-66539263;傳真010-66538035)。
三、評價結果的運用
根據評價結果,我委將對主承銷商和評級機構進行分類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鼓勵和支持評價結果優良的主承銷商和評級機構積極參與企業債券工作,在政策研究、品種創新、業務培訓等方面提供更多機會和條件。對于評價結果靠后的主承銷商和評級機構,我委將會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加強日常監管,對于存在突出問題的,將及時采取相關監管措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