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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政策法規
國家政策法規(2013年)1.征信業管理條例2.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4年)4.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5.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6.中央文明委關于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的意見7.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2015年)8.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全面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通知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10.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 11.關于全面推進中小企業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12.關于認真做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13.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2016年)14.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1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16.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17.青年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6-2020年)18.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19.關于對電子商務及分享經濟領域炒信行為相關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行動計劃 20.國務院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21.國務院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22.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電子商務領域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2017年)23.關于加強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4.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25.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信用中國”網站和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2018年)26.《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在辦理相關業務中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通知》27.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做好《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28.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29.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對失信主體加強信用監管的通知》30.中央文明委關于印發《關于集中治理誠信缺失突出問題 提升全社會誠信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31.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關于更新調整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 數據歸集公示標準的通知(2019年)32.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3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3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 “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35.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的通知36.關于開展家政服務領域信用建設專項行動的通知37.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推送并應用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的通知38.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39.國家發展改革委 銀保監會關于深入開展 “信易貸”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通知40.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41.優化營商環境條例42.民政部關于印發《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43.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證監會發布《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2020年)44.關于進一步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45.關于加大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支持力度的通知46.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扎實做好公務員錄用、調任人選社會信用記錄查詢工作的通知47.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48.關于支持民營企業加快改革發展與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49.國務院辦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50.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2021年)51.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共信用信息報告標準(2021年版)》的通知52.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開展2020年度企業債券主承銷商和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價工作的通知5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重點領域信用監管的實施意見5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試行工作的通知55.文化和旅游部出臺《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56.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5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58.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59.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 《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的通知60.交通運輸部關于修訂《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試行)》的通知6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 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實施方案的通知62.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印發 《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1年版)》 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 (2021年版)》的通知(2022年)1.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2.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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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政策法規
陜西政策法規(2011年以前)1.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2013年)2.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意見(2014年)3.關于在商務領域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綜合信用等級和信用報告的實施方案4.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資源整合共享工作的通知5.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促進企業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2015年)6.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全省發展改革系統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7.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實施意見8.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關于做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9.陜西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關于深入推進“誠信陜西”建設的實施意見(2016年)10.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企業信息互聯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1.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12.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陜西省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13.陜西省違法失信“黑名單”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辦法14.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陜西省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 登記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15.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全省發展改革系統落實違法失信“黑名單”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16.陜西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關于印發《陜西省重點領域失信“黑名單”發布制度》的通知17.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18.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2017年)19.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省“十三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的通知20.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21.關于印發《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共享共用行動計劃》的通知22.陜西省企業信用監督管理辦法23.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關于印發《陜西省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24.關于印發《陜西省誠信典型選樹和聯合激勵辦法(試行)》的通知25.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陜西省市場主體信用承諾工作指引》的通知26.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西安分行關于印發《陜西省守信聯合激勵 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指引》的通知 27.關于印發《陜西省政務誠信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2018年)28.陜西省交通運輸廳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創建“信用交通省” 實施方案》的通知29.印發《關于對全省履行兵役義務領域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30.關于印發《關于落實31.關于印發《陜西省電子商務領域誠信建設和失信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2019年)32.關于做好2019年“誠信建設萬里行” 主題宣傳活動的通知33.關于印發《陜西省2019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的通知34.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優化提升營商環境五大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35.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陜西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36.關于印發《陜西省信用建設示范縣(示范園區)創建工作方案》和《陜西省企業信用建設示范創建工作方案》的通知(2020年)37.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38.陜西省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工作計劃39.陜西省2020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40.關于開展2019年度政務誠信評價工作的通知 41.陜西省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實施方案42.關于進一步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指導意見的通知43.關于積極開展“信易貸”工作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通知44.關于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于加大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支持力度文件的通知45.關于開展2019—2020年度“雙公示”評估工作的通知46.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陜西監管局 關于進一步做好“信易貸”有關工作的通知47.關于開展全省“雙公示”工作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48.陜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18年3月31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6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49.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2021年)50.陜西省2021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51.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陜西省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規范》的通知52.關于開展全省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糾錯規范工作的通知53.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調任和事業單位聘用人選社會信用記錄查詢工作的通知54.陜西省“十四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55.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常態化開展政務誠信監測評價工作的通知56.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切實加強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工作的通知57.陜西省衛生健康信用監督管理方法(試行)58.陜西省社會信用條例
發布時間: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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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度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21年12月31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維護正常稅收征收管理秩序,懲戒重大稅收違法失信行為,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誠信納稅,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確定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向社會公布失信信息,并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實施監管和聯合懲戒。第三條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統一規范、審慎適當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第五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第二章 失信主體的確定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以下簡稱失信主體)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二)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六)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額400萬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八)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在稽查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十)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100萬元以上的;(十一)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稅收違法行為。第七條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依法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復議決定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后,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確定其為失信主體。對移送公安機關的當事人,稅務機關在移送時已依法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未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人民法院對稅務處理決定或行政復議決定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后,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確定其為失信主體。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在作出確定失信主體決定前向當事人送達告知文書,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告知文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代替;(二)擬確定為失信主體的事由、依據;(三)擬向社會公布的失信信息;(四)擬通知相關部門采取失信懲戒措施提示;(五)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相關權利;(六)其他相關事項。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當事人,還應當告知其擬適用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第九條 當事人在稅務機關告知后5日內,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口頭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稅務機關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并由當事人簽章。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第十條 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或者其授權的稅務局領導批準,稅務機關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限屆滿,或者行政復議決定、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生效后,于30日內制作失信主體確定文書,并依法送達當事人。失信主體確定文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代替;(二)確定為失信主體的事由、依據;(三)向社會公布的失信信息提示;(四)相關部門采取失信懲戒措施提示;(五)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相關權利;(六)其他相關事項。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當事人,還應當包括適用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提示。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不包括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公告送達告知文書和確定文書的時間。第三章 信息公布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在失信主體確定文書送達后的次月15日內,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一)失信主體基本情況;(二)失信主體的主要稅收違法事實;(三)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及法律依據;(四)確定失信主體的稅務機關;(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布的其他信息。對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稅務機關不予公開。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向社會公布失信主體基本情況。失信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以及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失信主體為自然人的,公布其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稅務機關只向社會公布實際責任人信息。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向社會公布失信主體信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也可以通過稅務機關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途徑以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國家稅務總局歸集各地稅務機關確定的失信主體信息,并提供至“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開。第十四條 屬于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失信主體,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稅務機關確認,不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屬于本辦法第六條第八項規定情形的失信主體,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行為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按本辦法規定確定的失信主體,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的,按照納稅信用管理規定,將其納稅信用級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第十六條 對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向社會公布信息的失信主體,稅務機關將失信信息提供給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采取失信懲戒措施。第十七條 失信主體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3年的,稅務機關在5日內停止信息公布。第四章 提前停止公布第十八條 失信信息公布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失信主體或者其破產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確定失信主體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一)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退)稅款、滯納金、罰款,且失信主體失信信息公布滿六個月的;(二)失信主體破產,人民法院出具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稅務機關依法受償的;(三)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期間,因參與應急搶險救災、疫情防控、重大項目建設或者履行社會責任作出突出貢獻的。第十九條 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請表、誠信納稅承諾書。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請表,人民法院出具的批準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請表、誠信納稅承諾書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有關材料。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二十一條 受理申請后,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條件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或者其授權的稅務局領導批準,準予提前停止公布;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條件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局長或者其授權的稅務局領導批準,準予提前停止公布。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提前停止公布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對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應當說明理由。第二十二條 失信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一)被確定為失信主體后,因發生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稅務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二)五年內被確定為失信主體兩次以上的。申請人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作出準予提前停止公布決定的,應當在5日內停止信息公布。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可以組織申請提前停止公布的失信主體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等參加信用培訓,開展依法誠信納稅教育。信用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間以日計算的,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期間以年、月計算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期間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本辦法所稱“以上、日內”,包含本數(級)。第二十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54號)同時廢止。來源:中國稅務局網站
發布時間: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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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 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1〕5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的決策部署,圍繞保市場主體、應對新的經濟下行壓力,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深化數據開發利用,創新優化融資模式,加強信息安全和市場主體權益保護,助力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升服務中小微企業能力,不斷提高中小微企業貸款可得性,有效降低融資成本,切實防范化解風險,支持中小微企業紓困發展,保持經濟平穩運行,為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國務院辦公廳2021年12月22日(此件公開發布)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實施方案中小微企業是穩增長、促就業、保民生的重要力量。近年來,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入推進,社會信用體系不斷完善,有效促進了中小微企業融資。但受銀企信息不對稱等因素制約,中小微企業貸款可得性不高、信用貸款占比偏低等問題仍然存在。為進一步發揮信用信息對中小微企業融資的支持作用,推動建立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長效機制,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部署和《政府工作報告》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一、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各類信用信息平臺作用,在切實保障信息安全和市場主體權益的前提下,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深化大數據應用,支持創新優化融資模式,加強對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不斷提高中小微企業貸款覆蓋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助力中小微企業紓困發展,為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二)基本原則。需求導向,充分共享。以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升服務中小微企業能力為出發點,充分發揮各類信用信息平臺作用,多種方式歸集共享各類涉企信用信息,破解銀企信息不對稱難題。創新應用,防控風險。充分運用大數據等技術,完善信用評價體系,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信貸資源向中小微企業傾斜力度。建立健全風險識別、監測、分擔、處置等機制,提升風險防范能力。多方參與,協同聯動。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協調機制,發揮政府在組織協調、信息整合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構建政府與銀行、保險、擔保、信用服務等機構協同聯動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強化信息分級分類管理,規范信息使用權限和程序,加強信息安全保護,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依法查處侵權行為,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二、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三)健全信息共享網絡。省級人民政府要在充分利用現有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征信平臺、綜合金融服務平臺等信息系統的基礎上,統籌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資信用服務平臺,鼓勵有條件的市縣結合實際建立相關融資信用服務平臺。依托已建成的全國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全國融資信用服務平臺),橫向聯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有關行業領域信息系統,縱向對接地方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構建全國一體化融資信用服務平臺網絡,與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數據共享交換通道做好銜接。(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牽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四)擴大信息共享范圍。進一步整合市場主體注冊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司法判決及執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榮譽表彰、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不斷提高數據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以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融資業務需求為導向,在依法依規、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將納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繳納、進出口、水電氣、不動產、知識產權、科技研發等信息納入共享范圍,打破“數據壁壘”和“信息孤島”。鼓勵企業通過“自愿填報+信用承諾”等方式補充完善自身信息,暢通信息共享渠道。(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牽頭,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五)優化信息共享方式。立足工作實際,靈活采取物理歸集、系統接口調用、數據核驗等多種方式共享相關信息。已實現全國集中管理的信息原則上在國家層面共享,由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與全國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共享,在完成“總對總”對接前可以根據實際需求先行推進地方層面共享;其他信息在地方層面共享,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歸集整合,以適當方式與地方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共享。充分利用現有信息共享機制和渠道,凡已實現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重復提供。全國融資信用服務平臺要根據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需要,依法依規同步共享所歸集的信用信息,加強信息使用和管理的有效銜接。建立相關工作機制,支持有需求的銀行、保險、擔保、信用服務等機構(以下統稱接入機構)接入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六)優化信用信息服務。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按照公益性原則,依法依規向接入機構提供基礎性信息服務,并將相關信息使用情況及時反饋數據提供單位。對依法公開的信息,應當整合形成標準化信用信息報告供接入機構查詢,鼓勵有條件的融資信用服務平臺根據接入機構需求,按照區域、行業等維度批量推送相關信息。對涉及商業秘密等不宜公開的信息,未經信息主體授權不得向接入機構提供原始明細數據,主要通過數據提供單位與融資信用服務平臺聯合建模等方式供接入機構使用,或經信息主體授權后提供數據查詢、核驗等服務,實現數據“可用不可見”。在切實加強監管的基礎上,穩妥引入企業征信機構依法依規參與平臺建設和運營。(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三、深化信用信息開發利用(七)完善信用評價體系。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要建立完善中小微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對中小微企業開展全覆蓋信用評價,供銀行等接入機構參考使用。鼓勵接入機構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和市場定位,充分利用內外部信息資源,完善信用評價模型,實現對中小微企業的精準“畫像”。鼓勵接入機構依法依規將相關信息向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和有關部門開放共享。(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八)強化風險監測處置。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要加強對獲得貸款企業信用狀況的動態監測,分析研判潛在風險并及時推送相關機構參考。依托融資信用服務平臺等,探索建立中小微企業貸款“線上公證”、“線上仲裁”機制和金融互聯網法庭,高效處置金融糾紛。對依法認定的惡意逃廢債等行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依法依規開展聯合懲戒。(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四、保障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九)規范信息管理使用。各數據提供單位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要求,明確相關信息的共享公開屬性和范圍。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要建立信息分級分類管理和使用制度。信息主體有權免費查詢其在融資信用服務平臺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有關規定提起異議申訴和申請信用修復。未經脫敏處理或信息主體明確授權,不得對外提供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信息。(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十)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完備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強化信息安全技術保障,對接入機構進行信息安全評估,提升信息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處置能力。接入機構要加強內部信息安全管理,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融資信用服務平臺信息管理要求,獲取的信息不得用于為企業提供融資支持以外的活動。嚴肅查處非法獲取、傳播、泄露、出售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五、保障措施(十一)加強組織協調。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工作協調機制,做好與國家政務數據共享協調機制的銜接,設立工作專班負責推動相關信息共享,通報工作成效。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要依法依規對涉及的相關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快實現本領域相關信息系統與融資信用服務平臺互聯互通,推動信用信息應用服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本實施方案要求統籌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信用信息共享應用相關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牽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二)強化政策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要對地方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建設予以合理保障。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中小微企業信用貸款市場化風險分擔補償機制,合理分擔信用風險。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符合產業政策導向、信用狀況良好的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貼息,對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有效擔保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予以補貼。充分發揮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引導作用,增強地方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增信能力,推動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財政部、銀保監會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三)做好宣傳引導。創建一批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示范地區、示范銀行、示范平臺,強化正面引導,推廣先進經驗。組織動員銀行、保險、擔保、信用服務等機構廣泛參與,加強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供給,不斷提升中小微企業獲得感。充分發揮部門、地方、行業組織、新聞媒體等作用,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制作新媒體產品等多種形式,全面準確解讀政策,大力宣傳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創新做法,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牽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附件:信用信息共享清單 注:1.“中小微企業”是指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確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參照本實施方案執行。2.“物理歸集”共享方式是指數據提供單位將相關信息傳輸至平臺,由平臺進行存儲;“接口調用”共享方式是指數據提供單位向平臺開放數據接口,由平臺根據企業授權調用信息;“數據核驗”共享方式是指平臺向數據提供單位發送需要核驗的信息,由數據提供單位反饋核驗結果。3.“經企業授權”是指在充分告知企業相關風險的前提下,通過企業書面授權或企業實名注冊后線上授權等方式進行授權。
發布時間: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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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共信用信息報告標準(2021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河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吉林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黑龍江省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9號)有關要求,建立全國統一的信用報告標準,推動信用報告結果實現異地互認,我委研究制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報告標準(2021年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聯系人:李璐,010-68538377;姜呈凱,010-68502400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發布時間: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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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開展2020年度企業債券主承銷商和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為規范企業債券主承銷商及信用評級機構的業務行為,提高中介服務質量,建立健全企業債券市場信用體系,推進企業債券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證券法》《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企業債券中介機構信用評價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現就開展2020年度企業債券主承銷商和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價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信用評價期限和評價對象本次信用評價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評價對象為在評價期限內作為主承銷商,參與過企業債券承銷或承銷的企業債券仍在存續期內的承銷機構,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的具有開展企業債券信用評級業務資質的評級機構。二、信用評價的實施(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分別具體實施企業債券年度主承銷商及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價工作,被評價主承銷商、信用評級機構及相關參評機構、專家應予以配合,中央結算公司和交易商協會應分別就評價結果和評價相關情況與受評機構進行溝通、反饋。(二)為確保評價指標體系的客觀公正、科學規范,2020年度評價指標分為信用行為指標、業務能力指標、專家及機構評價指標三個板塊,部分評分內容在以往年度基礎上進行優化調整,具體評價指標及評價方案由中央結算公司和交易商協會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信用中國”網站進行發布。(三)參與評價的主承銷商應按要求提供2020年度企業債券發行承銷及存續期管理業務開展情況報告、填報評價相關材料;評級機構應按要求提供2020年度企業債券信用評級業務開展情況報告、填報評價相關材料。主承銷商和評級機構應保證提供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如有瞞報、漏報、虛報情形,一經查實,將取消本次信用評價資格,并將情況記入主承銷商、評級機構及責任人的信用記錄,同時在本次評價報告中予以通報。(四)參與評價的機構和專家應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價,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主承銷商和評級機構的企業債券業務開展情況和信用行為,并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可能影響市場評價公正性的有關信息,如與評價工作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相關主承銷商和評級機構不得通過不正當方式影響評價工作。(五)主承銷商和評級機構報送的評價材料應加蓋單位公章,相關機構評價表應加蓋單位公章或部門公章,專家評價表應由本人簽名。上述材料應于2021年5月28日前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掃描版)按時反饋。主承銷商信用評價材料反饋至中央結算公司(郵箱qyzxp@ccdc.com.cn;聯系電話010-88174605;傳真010-66069350);評級機構信用評價材料反饋至交易商協會(郵箱qyzpjpj@nafmii.org.cn;聯系電話010-66539263;傳真010-66538035)。三、評價結果的運用根據評價結果,我委將對主承銷商和評級機構進行分類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鼓勵和支持評價結果優良的主承銷商和評級機構積極參與企業債券工作,在政策研究、品種創新、業務培訓等方面提供更多機會和條件。對于評價結果靠后的主承銷商和評級機構,我委將會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加強日常監管,對于存在突出問題的,將及時采取相關監管措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2021年5月17日
發布時間: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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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重點領域信用監管的實施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總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為切實做好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重點領域的市場監管工作,以信用賦能市場監管,提升重點領域監管效能,構建長效治本監管機制,現就加強重點領域信用監管有關事項提出以下意見。一、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圍繞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目標,將信用監管作為貫穿各業務領域和業務環節的基礎性工作、系統性工程和重要著力點,聚焦市場監管重點領域,組織實施示范工程,提高監管的精準性、協同性和規范化水平,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守住社會安全底線,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增強人民群眾幸福感、獲得感和安全感。(二)基本原則聚焦重點,精準發力。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當前市場監管的重點領域,通過信用監管有效舉措,推動形成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共治格局,著力解決重點領域監管的突出問題。信用賦能,協同監管。堅持“管行業就要管信用、管業務就要管信用”,充分發揮信用基礎性作用,推動信用與重點領域監管深度融合,加強協同聯動,形成監管合力,提升監管效能。依法依規,公正規范。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推進重點領域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信用監管,健全完善工作程序,規范實施企業信息公示、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促進公平公正監管。數字賦能,智慧監管。綜合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手段,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完善重點領域信用記錄、信用檔案,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全面提升智慧監管水平。(三)工作目標以食品、特種設備等生產企業監管為切入點,推進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市場監管重點領域信用監管,不斷完善企業信息公示、信用承諾、“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制度舉措,形成行之有效的重點領域信用監管工作機制和模式,提升監管效能。在此基礎上,穩步推進市場監管其他領域信用監管工作。二、實施清單管理,強化重點領域企業信息歸集公示(四)建立重點領域企業清單。對重點領域企業實施清單管理,理清監管對象底數。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行政許可情況梳理重點領域企業清單(企業類型見附件1),根據清單對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的相關企業進行分類標注;總局本級實施行政許可的,由總局建立清單并進行標注。建立公示系統和重點領域審批、監管、執法辦案等系統對接機制,實現重點領域企業及時標注、動態調整。(五)全面歸集重點領域企業信息。立足當前企業信息歸集工作基礎,推動重點領域企業信息全面歸集,制定重點歸集事項清單(見附件2),明確信息歸集的重點。總局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視情況拓展信息歸集范圍。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將重點領域企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含監督檢查、監督抽檢等,下同)結果等信息,依法依規及時歸集到公示系統,記于企業名下。(六)依法公示重點領域企業信息。樹立“公示即監管”的理念,堅持“公示為原則、不公示為例外”,除涉及個人隱私、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信息外,市場監管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產生的涉企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在公示系統設置重點領域信息公示模塊,全面公示重點領域企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充分運用社會力量約束企業違法失信行為。三、強化事前防范和事中監管,提升重點領域監管效能(七)積極推進信用承諾。推動在企業登記注冊、行政審批等環節開展信用承諾,強化企業信用意識。依法依規推進重點領域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核查發現企業承諾不實的,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納入信用記錄并通過公示系統公示。根據重點領域監管需要,總局將適時建立工作機制,制定格式文本,引導企業通過公示系統主動公示信用承諾,支持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先行先試,強化信用約束、社會監督。(八)大力推進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總局牽頭建立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模型,不斷優化完善指標體系,提高分類的科學性,共享信用風險分類結果。食品、特種設備等重點領域監管機構可以結合本領域特點,參考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模型建立專業模型,針對不同信用風險類別的企業,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九)統籌推進重點監管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根據區域和行業風險特點,探索建立重點監管事項清單制度,全面梳理職責范圍內的重點監管事項,明確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措施等內容,依法依規實行重點監管。在重點監管事項清單之外,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相結合,提高問題發現能力。四、加大事后失信懲戒力度,提高重點領域違法成本(十)加強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總局建立統一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推進重點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重點領域監管機構、執法辦案機構、信用監管機構建立協同管理工作機制,依法做好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列入、移出、公示和信用修復工作。(十一)加大對違法失信企業的約束懲戒。明確市場監管部門失信懲戒措施,依法依規對違法失信企業實施約束懲戒。完善共享應用機制,將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信息嵌入重點領域審批、監管業務系統,并主動向其他監管部門推送,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依托公示系統,對重點領域屢禁不止、屢罰不改以及嚴重違法失信的企業,實施集中公示、重點曝光。(十二)依法依規實施信用修復。完善重點領域企業信用修復機制,明確信用修復程序,引導企業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承擔主體責任。對存在違法情節較重、多次違法失信等情形的企業,嚴格適用信用修復條件,提高信用修復門檻,加大失信約束力度。五、運用市場力量助推監管,發揮信用導向作用(十三)加強信息共享應用。加大重點領域企業信息的開放共享力度,探索公示系統相關數據向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開放。探索重點領域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市場化應用,不斷拓展應用場景。加強信用信息深度開發利用,引導消費者和企業合作方根據企業信用程度評估消費風險、商業合作風險,切實用市場力量約束企業違法行為。(十四)發揮市場和社會力量。在重點領域弘揚誠信理念,充分應用新媒體等多種方式,加強誠信理念的宣傳和推廣。適時發布嚴重失信典型案例,加大違法失信行為的曝光力度,引導公眾加強對相關企業的社會監督。加強對行業組織的指導,發揮行業信用管理作用。六、組織保障(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深刻認識推進重點領域信用監管的重要意義,健全領導和協調工作機制,加強組織保障。要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精心組織,周密實施,以業務職能的有機融合促進重點領域信用監管工作。(十六)嚴格落實責任。市場監管部門各相關機構要各司其職,把重點領域信用監管作為當前工作重點,扎實推進各項工作任務落地落實。信用監管機構要做好統籌協調工作,完善相關制度規范;重點領域監管機構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快推進主管行業、領域的信用監管工作;信息化管理機構要為企業信息歸集、公示、應用和系統建設等提供技術支撐,制定統一技術標準和規范。(十七)加強信息化建設。做好公示系統改造工作,支撐重點領域企業信息的歸集、公示和應用。公示系統改造技術方案將由總局信息化管理機構、信用監管機構另行印發。加強公示系統上下貫通,實現各類數據的有序歸集和傳輸。推動重點領域各業務系統與公示系統的互聯互通,實現重點領域行政許可、監管執法等信息及時歸集并記于企業名下。鏈接:1.市場監管重點領域企業類型清單(第一版) 2.市場監管重點領域企業信息歸集公示事項清單(第一版)
發布時間: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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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國家能源局全面推行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要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簡化行政審批,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國家能源局于近日印發了《國家能源局全面推行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對《方案》主要內容進行解讀。一、編制背景及依據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是黨中央、國務院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有關規定,國家能源局自2020年6月起,在上海、浙江、湖北、海南、深圳等五地組織開展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試點,進一步壓縮時限、“減證便民”、優化服務,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經驗。2020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以下簡稱42號文)印發,要求對具備承諾條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經國務院批準后實行告知承諾制。2021年6月,《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發布,其中電力業務資質管理工作涉及的電力業務許可證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核發明確列入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改革方式確定為“實行告知承諾”。以該文件及42號文為政策依據,結合電力業務資質許可管理工作實際,編制形成本《方案》。二、主要內容《方案》主要包括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工作內容、保障措施等四部分,以及配套的許可告知承諾制辦理流程、辦事指南、電力業務許可告知承諾書、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告知承諾書、事中事后核查指引等5個附件。《方案》以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清楚告知、企業和群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旨在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許可模式,從制度層面為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提供更大便利。重點明確六項主要工作:一是明確告知承諾制的適用范圍。辦理電力業務許可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所有許可事項均適用告知承諾制。二是確定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許可事項,但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三是規范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編制形成告知承諾制許可辦理流程、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等格式文本并對外公布。明確申請人自愿簽署告知承諾書并按要求提交材料,派出機構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四是規定事中事后核查工作原則、主要措施,以及對承諾不實的處理方式,并制定了事中事后核查指引。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6個月內,對以告知承諾制辦理取得許可的企業實行全覆蓋核查,采用網絡核驗、在線核查或現場核查等方式,根據許可事項類別和企業信用狀況按不同比例開展。五是充分運用信用監管手段,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監管,完善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并對不同失信情形采取相應懲戒措施。六是強化風險防范,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允許有合理理由的申請人在許可事項受理前撤回承諾申請。及時向社會公開許可決定、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并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下一步,國家能源局將積極做好政策宣貫、指導培訓等后續保障工作,切實將《方案》全面落實到位。同時,依托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充分運用“互聯網+信用+監管”方式,在深入簡化許可的同時,持續強化事中事后核查,進一步推動形成“誠信規范、審批高效、監管完善”的許可審批新模式。鏈接:《國家能源局全面推行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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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
8月1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更好落實《規定》,現解讀如下:一、《規定》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2014年,為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原工商總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建立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制度。《暫行規定》實施6年多來,市場監管部門以信息公示為手段,積極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取得積極成效。但這項制度實施過程中,也反映出一些問題,如公示期限較長、缺乏信用修復途徑等,客觀上導致個別企業怠于履行法定義務,不利于企業重塑信用。隨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斷深化,市場主體的誠信意識逐步增強,對信用修復的訴求也越來越迫切。《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提出“完善失信主體信用修復機制”,中辦、國辦印發的《建立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提出“完善企業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機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也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修復配套機制”。這些都對完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制度提出了新要求。在此背景下,市場監管總局啟動了《暫行規定》的修訂工作。這次修訂,縮短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并對其進行分級分類處理,剛柔并濟,為市場監管部門規范開展信用修復工作提供了依據,也回應了社會各界普遍關切,有助于失信主體重塑信用,提高誠信水平。二、《規定》修訂的意義是什么? 信息公示對政府監管而言意義重大,市場監管部門在構建信用監管制度框架之初就提出“公示即監管”的理念。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企業注冊登記備案、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有效展現了企業信用狀況,充分調動了社會力量加強對企業的監督,極大推動了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行政處罰信息是企業信用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此次修訂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制度,形成具有梯次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和信息公示、信用修復的閉環,客觀上達到褒揚誠信經營、懲戒失信行為的效果,解決傳統監管手段難以解決的問題,并對傳統監管起到補充促進作用。三、《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此次修訂堅持問題導向,本著總體穩定、小幅調整原則,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一是調整信息公示期限。將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信息一般公示期限由5年縮短為3年,并按分級分類管理原則,規定僅受到警告行政處罰的不予公示,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小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3個月。被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超過3年的,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公示。上述規定也與其他部門有關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周期基本一致。二是建立提前停止公示制度。規定公示已滿一定期限,且符合相關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提前停止公示;受到較為嚴重行政處罰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同時規定具體實施辦法由總局另行制定,便于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正。相關內容在《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中予以細化,為企業提供重塑信用的機會。三是規定信息公示救濟路徑。順應企業唿聲,參照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相關要求,規定了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后,撤回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制度。四是明確適用范圍。考慮到機構調整和藥品監管、知識產權管理行政處罰權行使情況,明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適用該規定,并將標題調整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相關鏈接: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
發布時間:20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