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22-04-21
4月19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典型案例和創新機制。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長楊永清在會上介紹,依法保護中小微企業的信貸評級,維護企業信用。依法認定金融機構對于中小微企業信用評價與信用信息審查義務,防止企業信用、信貸評級被不正當下調,使信用評價體系能夠更加精準反映企業信用狀況。
楊永清表示,依法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依法確認讓與擔保、融資租賃、有追索權保理等非典型擔保的法律效力,支持企業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作為融資抵押財產,支持企業以倉單、提單、匯票、應收賬款、知識產權等權利質押融資,支持金融機構創新服務實體經濟、緩解中小微企業資金鏈的“防疫貸”等信貸產品。
有效維護企業信譽和品牌價值,減少中小微企業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的阻力和困難。與全國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共享企業涉訴涉執行信息,確保中小微企業的涉訴情況及時更新,降低企業因涉訴而帶來的外部影響,防止因信息更新不及時給中小微企業獲得融資增加不必要的麻煩和困難,幫助金融機構更加精確地對企業“畫像”,讓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業更容易獲得貸款。
他強調,依法平衡各方利益,積極促成貸款展期。切實降低企業恢復生產經營融資成本,對于因疫情影響導致復工復產企業金融借款遲延履行的,慎重認定違約情形,積極促成當事人以展期、續貸或分期付款等和解方式化解糾紛,提升對中小微企業的扶持精度和幫扶力度,助力打通中小微企業紓困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增強政策可及度。
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秩序,依法打擊“高利轉貸”“職業放貸”。依法否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預扣本金或者利息、變相高息等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合同條款效力,依法否定“高利轉貸”“職業放貸”等違法借貸行為的效力。推動民間借貸比較活躍地區的高、中級人民法院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加大對“套路貸”等虛假訴訟的防范和制裁力度。
此外,依法審理融資糾紛,降低不合理的融資利率。對金融機構違反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訴訟主張,不予支持;對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以及咨詢費、擔保費等其他費用為名收取的變相利息,嚴格依照支農支小再貸款信貸優惠利率政策的規定,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