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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信用”和“誠信” 《決定》提及6次
7月18日,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記者梳理發現,關鍵詞“信用”“誠信”共提及6次,其中包括加快建立民營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構建環境信用監管體系等。在全面深化改革過程中,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多措并舉,不斷完善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體制機制,持續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決定》在“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方面強調,要完善民營企業融資支持政策制度,破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健全涉企收費長效監管和拖欠企業賬款清償法律法規體系。加快建立民營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健全民營中小企業增信制度。同時,《決定》提到,完善市場準入制度,優化新業態新領域市場準入環境。健全企業破產機制,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推進企業注銷配套改革,完善企業退出制度。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監管制度。記者關注到,近年來,信用監管助推政府管理和服務效能顯著提升。《決定》在“健全宏觀經濟治理體系”和“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方面,也都提及了“信用”的字眼。在健全宏觀經濟治理體系方面,《決定》提出,健全預算制度,加強財政資源和預算統籌,把依托行政權力、政府信用、國有資源資產獲取的收入全部納入政府預算管理;在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方面,《決定》提出,深化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構建環境信用監管體系。關于“誠信”,《決定》也提及了2次。在健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體制機制方面,《決定》表示,健全加快生活性服務業多樣化發展機制。完善中介服務機構法規制度體系,促進中介服務機構誠實守信、依法履責。在深化文化體制機制改革方面,《決定》則指出要推動理想信念教育常態化制度化。構建中華傳統美德傳承體系,健全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體制機制,健全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教育引導全社會自覺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堅決反對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和歷史虛無主義。來源:中國信用
發布時間: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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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召開全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會議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部際聯席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
為持續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4月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召開全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會議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部際聯席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傳達學習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部署,通報了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和全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2023年主要進展及2024年重點安排。會議指出,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工作,堅定不移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建設,始終堅持“兩個毫不動搖”、“三個沒有變”,有關部門和地方建立了高位推動、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推出了一批抓綱帶目、務實管用的政策舉措,以持續優化的營商環境穩預期、提信心,支持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發展壯大。會議強調,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抓好優化營商環境這一“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關鍵改革,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不折不扣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各項任務,雷厲風行推動各項任務舉措落地見效,求真務實解決經營主體急難愁盼問題,敢作善為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提振企業信心,穩定市場預期,激發各類經營主體的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不斷開創優化營商環境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新局面。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部際聯席會議副召集人、成員和聯絡員,北京市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優化營商環境牽頭部門負責同志,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司局、駐委紀檢監察組、營商環境發展促進中心負責同志參加會議。(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
發布時間: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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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決定修改的涉及信用的行政法規
近日,為貫徹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并落實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國務院對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一、對1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二、廢止《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1985年3月7日國務院批準 1985年3月15日國家標準局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新增了信用相關內容,將《條例》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實施信用管理,并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實施信用管理,并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第五條修改為:“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船舶,其中必須有中國籍船舶;“(三)投入運營的船舶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術標準;“(四)有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五)有具備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從業資格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經營國際集裝箱船、國際普通貨船運輸業務,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船舶。”第六條修改為:“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申請時,應當考慮國家關于國際海上運輸業發展的政策和國際海上運輸市場競爭狀況。“申請經營國際客船運輸業務,并同時申請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的,還應當附送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材料,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一并審核、登記。“經營國際集裝箱船、國際普通貨船運輸業務,應當自開業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聯系方式、船舶情況。”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自開業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聯系方式。”刪去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不得將依法取得的經營資格提供給他人使用。”第十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后,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的,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取消其經營資格。”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情形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一)終止經營;“(二)減少運營船舶;“(三)變更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四)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子公司經營相應業務;“(五)擁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冊,懸掛外國旗。“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增加運營船舶的,增加的運營船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并應當于投入運營前15日內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日內出具備案證明文件。“其他中國企業有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國際集裝箱船運輸經營者、國際普通貨船運輸經營者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中的“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未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從事國際集裝箱船、國際普通貨船運輸業務沒有與經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船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將其依法取得的經營資格提供給他人使用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其經營資格。”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備案手續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撤銷其相應資格。”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條,將其中的“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未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中國內地與臺灣地區之間的雙向直航和經第三地的船舶運輸業務。“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經營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集裝箱船、普通貨船運輸業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二、將《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合并,作為第四條,修改為:“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公安機關可以通過網絡等方式,便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備案。”刪去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處罰:“(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未履行備案手續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向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非法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未如實登記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五)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收購禁止收購的金屬物品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有前款所列第(一)、(三)、(四)、(五)項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將作出的相關產品準予許可的決定及時通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定期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報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第六十五條修改為:“本條例規定的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決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將作出的相關產品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及時通報發展改革部門、衛生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四、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認證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五、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違法所得超過1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增加兩款,作為第四款、第五款:“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情節嚴重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原備案的業務。”刪去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改為第六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一)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二)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三)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的。“客運經營者強行招攬旅客,貨運經營者強行招攬貨物或者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第七十一條改為第七十條,將第一款中的“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修改為“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有前款違法情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五條改為第七十四條,刪去第一款中的“或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標明國籍識別標志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輸,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六、刪去《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七、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四十九條中的“船員適任證書”、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中的“證書”。刪去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四條,刪去第一項。八、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中的“《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修改為“《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五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對該證券公司被處置負有主要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規定對其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刪去第六十條中的“并可以暫停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和“撤銷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九、將《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修改為:“除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在可采區作業外,采砂船舶應當集中停放在沿江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并由采砂船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負責管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地點。”刪去第十七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禁止運輸、收購、銷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單位、個人開采的長江河道砂石。“長江水利委員會應當會同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海事機構等單位建立統一的長江河道采砂管理信息平臺,推進實施長江河道砂石開采、運輸、收購、銷售全過程追溯。”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長江采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開采的砂石和違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機械等作業設備、工具,并處違法開采的砂石貨值金額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采砂單位、個人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采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開采的砂石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開采的砂石貨值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的,沒收違法開采的砂石和違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機械等作業設備、工具,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并處違法開采的砂石貨值金額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收購、銷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單位、個人開采的長江河道砂石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長江水利委員會、有關海事管理機構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運輸、收購、銷售的砂石和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采砂船舶未在指定地點集中停放或者無正當理由擅自離開指定地點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靠在指定地點,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強行轉移至指定地點。”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據職權予以吊銷或者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執行已批準的長江采砂規劃、擅自修改長江采砂規劃或者違反長江采砂規劃組織采砂的;“(二)不按照規定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的;“(三)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造成長江采砂秩序混亂或者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十、將《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款中的“批準”修改為“備案”。第三十一條修改為:“設立、調整海洋觀測站(點)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由有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符合海洋觀測網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實施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十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國家積極推廣使用電子發票。”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發票管理工作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第五條修改為:“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編碼規則、數據標準、使用范圍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第十二條中的“批準”修改為“確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后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第十五條修改為:“需要領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設立登記證件或者稅務登記證件,以及經辦人身份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用手續。領用紙質發票的,還應當提供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用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規模和風險等級,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用方式。“單位和個人領用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刪去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開具紙質發票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單位和個人開發電子發票信息系統自用或者為他人提供電子發票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款第六項:“(六)竊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發票數據”。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配合稅務機關進行身份驗證,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應當保存5年。”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在第一款中的“偽造發票監制章”后增加“竊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發票數據”,刪去第一款中的“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第三章名稱以及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中的“領購”修改為“領用”。第二十五條中的“發票”修改為“紙質發票”。刪去第二十八條中的“和發票領購簿”。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十二、將《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一條中的“收養法”修改為“民法典”。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收養登記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改為第六條,將第二款中的“計劃生育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修改為“收養人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修改為“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第六條改為第七條,將第一款中的“收養法”修改為“民法典”,第四款中的“生父母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聲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修改為“生父母為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聲明;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第七條、第十條分別改為第八條、第十一條,將其中的“收養法”修改為“民法典”。十三、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八條中的“勞動保障、計劃生育等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十四、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中的“《煙草專賣法》第三十條”修改為“《煙草專賣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二條中的“《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九條”,第五十三條中的“《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煙草專賣法》第三十條”,第五十四條中的“《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此外,對相關行政法規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來源 :源點credit
發布時間: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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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區名單公布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聯合印發通知,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區創建工作安排,經自愿申報、組織創建和集中評審,確定北京市東城區等68個地區為第四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區。根據通知,第四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區包括:北京市東城區、西城區、海淀區,天津市河西區,河北省石家莊市、秦皇島市、唐山市、任丘市、黃驊市、遷安市、灤州市、沙河市、南宮市、遵化市、定州市,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吉林省松原市、白城市,江蘇省徐州市、南通市、鹽城市、泰州市、江陰市、如皋市,浙江省嘉興市、紹興市、建德市、江山市、余姚市,安徽省宿州市、蚌埠市,福建省漳州市、泉州市,江西省萍鄉市,山東省淄博市、棗莊市、日照市、聊城市、龍口市、諸城市、滕州市,河南省安陽市、鶴壁市、新鄉市、焦作市、信陽市,湖南省長沙市、郴州市、永州市、瀏陽市,廣東省東莞市、中山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柳州市,海南省海口市,重慶市涪陵區、九龍坡區、長壽區、綦江區、大足區、璧山區,四川省綿陽市、廣元市,陜西省榆林市,甘肅省蘭州市、金昌市、張掖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通知提出,各示范區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認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認真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各項工作任務,積極探索創新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充分發揮典型示范作用。通知要求,各相關省(區、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要加強對示范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指導督促,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其他地方要認真學習借鑒示范區的經驗做法,結合實際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將建立跟蹤評估機制,對示范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開展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對示范區名單進行動態調整。城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記者注意到,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已分別于2018年1月發布全國首批12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城市(區)名單,2019年8月發布第二批16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城市(區)名單,以及2021年10月發布第三批34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區名單。 來源:中國信用
發布時間: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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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推動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等立法進程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6月5日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有關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臨在會上表示,推動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等立法進程,修訂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研究制定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標準指引,推動政策制度體系不斷健全。李春臨表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全局和戰略高度作出的重大部署。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深化要素市場化改革,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去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印發實施。文件出臺一年多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扎實推進各項重點任務落實落地。一是組織各地對妨礙統一市場政策措施開展自查清理,廢止、修訂和糾正了一批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集中組織宣傳引導,營造有利社會氛圍。二是圍繞強化市場基礎制度規則統一、促進要素和資源市場統一、推進商品和服務市場高水平統一、推進市場監管公平統一,在完善產權、市場準入、公平競爭、信用等方面出臺了一批配套政策。三是重點領域工作取得積極進展,包括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全面啟動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全面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推進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和碳市場、統一開放的交通運輸市場建設等。四是整治了一批突出問題,加大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查處力度,通報了一批違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典型案例,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涉企違規收費問題專項整治。李春臨介紹,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取得初步成效,社會共識進一步增強,重點任務的實施路徑進一步明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重大改革部署對穩定發展預期、釋放市場活力、降低交易成本、促進循環暢通發揮了積極作用。我們要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做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參與者、推動者和實踐者,切實把各項任務落到實處。李春臨表示,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重點做好以下四個方面工作,爭取推動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取得實質性進展:第一,針對當前突出問題抓緊開展系列專項行動。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對市場準入和退出、強制產業配套或投資、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以及政府采購等領域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整治,制定不當市場干預行為防范事項清單,建立經營主體反映問題快速響應處理機制等,運用約談整改、問效評估、案例通報等方式強化制度剛性約束。第二,加快完善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配套政策。聚焦市場基礎制度、市場設施聯通、要素和資源市場、商品和服務市場、市場監管等領域,推動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等立法進程,修訂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研究制定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標準指引,推動政策制度體系不斷健全。第三,完善適應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長效體制機制。以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為導向,進一步完善財稅、統計以及地方政績考核制度。加強對重大生產力布局的統一規劃和宏觀指導,強化產業政策統籌,推動構建優勢互補、合理分工、高質量發展的區域經濟布局和國土空間體系。第四,切實抓好工作落實。充分發揮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部門協調機制作用,加大統籌協調力度,細化責任分工,強化跟蹤督促,推動各項舉措落實落細、落地見效,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形成抓落實的合力。來源 :中國信用
發布時間: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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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完善社會信用體系 打造高質量社會信用環境
日前,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深化營商環境重點領域改革有關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副秘書長袁達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打造高質量社會信用環境。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以信用風險為導向優化配置監管資源。袁達介紹,近年來,各部門、各地方從企業實際需求出發,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為培育和激發經營主體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第一,加強產權和知識產權保護,堅定企業發展信心。推動出臺并深入實施《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等法律法規,推動涉企冤錯案件依法甄別糾正常態化機制化,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長效機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實施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不斷優化政務服務,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第二,持續放寬市場準入,促進要素資源暢通流動。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連續五年縮減全國和自貿試驗區外資準入負面清單。成立重大外資項目工作專班,協調解決外資企業和項目的困難問題。第三,堅決破除隱性壁壘,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修訂《反壟斷法》,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范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開展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互聯網+監管”,推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第四,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打造高質量社會信用環境。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以信用風險為導向優化配置監管資源。開展“屢禁不止、屢罰不改”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專項治理。袁達指出,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聚焦企業反映的突出問題,分批次加快推出針對性政策措施,深化營商環境重點領域改革,進一步穩定社會預期,提振發展信心,激發市場活力。突出做好三個“著力”。一是著力深化市場化改革,充分保障公平競爭。制定《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開展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啟動招標投標領域重點問題專項整治。督促銀行業落實小微企業信貸計劃,推動普惠性小微企業貸款持續增量擴面。二是著力強化法治化支撐,切實穩定企業預期。完善法治化營商環境頂層設計,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普法等各環節一體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開展罰款事項專項清理。加快構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實施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普惠工程。三是著力提升國際化水平,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推進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建設,在有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繼續做好外商投資促進和服務工作,深化通關便利化改革。支持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等打造一流營商環境,帶動全國營商環境整體優化。來源 :中國信用
發布時間: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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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陜西省2023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的通知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關于印發《陜西省2023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的通知陜發改財金〔2023〕471號各設區市、韓城市、楊凌示范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營業管理部、省內各中心支行、楊凌支行,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現將《陜西省2023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職責,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 2023年3月21日陜西省2023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2023年,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緊密圍繞省委、省政府“三個年”活動安排部署,緊盯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目標,堅持依法合規、整體推進、突出重點,扎實推進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與經濟社會發展各方面深度融合,努力開創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新局面,為奮進中國式現代化新征程、譜寫陜西高質量發展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撐。一、聚焦信息共享應用,提升平臺網站支撐服務能力(一)提升信用平臺功能。以服務全省戰略、強化應用支撐為主線,加快構建高度集成的一體化信用信息平臺,全面加強跨部門多場景協同應用、一體化智能化服務、信用信息數據開放共享、公共信用數據安全管理等功能建設,為各類主體提供精準、便捷、高效的定制化信用服務。持續推進各級信用平臺與行業領域業務平臺自動化互聯共享,依托省級信用平臺開發陜西省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系統,建立跨部門監管合作長效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務大數據服務中心牽頭,省級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區)落實,以下均需各市(區)落實,不再列出〕(二)強化信息歸集共享。按照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省級目錄做好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持續提升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獎勵、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監督檢查等行政管理信息的合規率、及時率,堅決杜絕瞞報、漏報,確保到2023年末在庫數據突破10億條。鼓勵市場主體自主申報資質證照、生產經營、合同履約、表彰獎勵、社會公益等信用信息。持續開展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重錯碼治理,將重錯碼率控制在國家規定范圍內。(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級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三)加強信息安全保護。嚴格落實信息安全保護責任,規范信用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加強信用領域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定期開展信息安全審計和風險評估。貫徹實施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維護個人信息合法權益。完善信用網站內容審核發布機制,加強輿情監測。(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委網信辦、省安全廳、省公安廳、省政務大數據服務中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完善信用制度體系,構建規范化標準化長效機制(四)加強信用法治建設。深入實施《陜西省社會信用條例》《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編制印發《推動更多信用措施進入行業、地方相關專項立法。全面執行信用措施審查制度,持續開展失信約束措施清理規范,不斷提升全省信用建設規范化法治化水平。(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牽頭,省級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五)健全完善制度機制。建立完善各行業領域嚴重失信行為認定標準等信用建設和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完善表彰獎勵、示范創建管理、公共信用信息服務等方面配套制度,制定印發《陜西省守信激勵對象評定和聯合激勵辦法》《陜西省守信激勵措施清單(2022版)》《陜西省守信激勵對象目錄(2022版)》《陜西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2022版)》,按期啟動目錄、清單版本更新迭代,應用于公共信用信息納入、失信認定、失信懲戒措施實施等重點環節,依法依規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級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六)強化市場主體權益保護。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異議申訴和處理制度,嚴格執行異議核實、反饋、更正、撤銷程序。落實國家《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完善工作機制,統一全省修復規則,加強修復政策宣傳解讀,依法依規規范優化修復流程,強化主體權益保護。(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級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深化突出問題專項治理。落實國家有關開展誠信缺失突出問題專項治理行動的部署,深化金融、電信等多領域的誠信缺失突出問題專項治理。推進信用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制度化、長效化,進一步降低我省嚴重失信主體數量和占比。加快制定信用服務市場監管制度,強化征信和信用服務市場監督管理和亂象整治,加大“征信修復”騙局宣傳力度,促進征信市場秩序和信用服務行業健康發展。(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牽頭,省級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三、強化信用手段運用,服務支撐“三個年”活動(八)加快數字化信用金融發展。認真貫徹落實《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工作實施方案》(陜政辦發〔2022〕33號),出臺加強涉企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相關措施,及時、準確、完整、安全共享水電氣、納稅、不動產、科技研發等涉企信息。做好“秦信融”平臺推廣應用和延伸輻射,探索建立聯合預授信模型,推動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市(區)建立“信易貸”風險緩釋措施等機制或出臺信用貸款風險分擔補償政策,力爭到2023年末“秦信融”平臺注冊企業不少于15萬家,發放貸款不低于700億元。依托“秦信融”平臺建好用好項目建設融資服務系統,實現政府部門全量儲備項目、政銀企實時共享項目信息、金融機構精準實施融資服務。(省政務大數據局、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牽頭,省政務大數據服務中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強化信用風險識別。構建以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為基礎、以行業信用評價為重點的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依據評價結果開展分級分類監管。完善信用評價數據和結果信息共享機制,依法依規在行政許可、行政檢查、重大行政處罰、政府采購、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礦產權出讓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以及財政資金和項目支持、科研項目管理等方面,嚴格落實信用信息查詢規定,有效防范識別信用風險,為項目謀劃審慎決策提供參考。(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級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提升信用監管效能。不斷拓展信用監管應用領域,突出科研、知識產權、工程建設、公共資源交易、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生態環保、財政性資金使用等重點領域信用監管制度建設。強化信用承諾公示,提升政府審批服務效能。加強信用監管與“雙隨機一公開”“互聯網+監管”、跨部門一體協同監管等機制銜接配合,提高協同監管能力和綜合監管效能。(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省衛生健康委、省生態環境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省知識產權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十一)拓展信用應用場景。建立“信用監管和服務”綜合應用,圍繞“信用+行政審批”“信用+公共服務”“信用+公共資源交易”“信用+執法監管”“信用+社會治理”等方面拓展治理端信用應用場景,探索以專用信用報告替代行政合規證明。重點在醫療、養老、家政、旅游、消費等領域打造服務端信用應用場景,豐富守信激勵措施,運用信用手段釋放消費潛力。開展全省信用應用典型案例和微視頻征集評選活動,推廣一批復制效果好的成功經驗。(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級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十二)常態化開展政務誠信建設。推動重點領域政務信用承諾,建立履約踐諾信息常態化歸集機制,推進政務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實現各級政府信用信息歸集全覆蓋。建立健全各級政府及政府部門信用檔案,發揮政務誠信監測預警作用,開展政務誠信評價,力爭全省政務誠信評價“良好”以上等級占比超過90%。持續做好公務員錄用、調任和事業單位聘用人選社會信用記錄查詢。(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業信息化廳、省人民法院、省檔案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十三)提升城市信用監測排名。以“營商環境突破年”為契機,以服務群眾,服務企業為導向,以信用監測各項指標提升為抓手,開展城市信用監測排名提升行動,對標對表分解任務,壓實工作責任,強化指導培訓,確保城市信用監測排名穩步上升,打造招商引資的“金字招牌”。(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十四)推進征信體系建設。貫徹落實《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大力推廣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采取有效措施引導金融機構依托平臺開展融資服務,以供應鏈融資支持重點產業鏈發展。充分發揮征信系統支持作用,降低企業融本成本。加快涉農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做好省、市涉農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構建完善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體系。依托涉農信用信息數據庫,提高農戶信用信息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信息覆蓋率,提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首貸率和信用貸款比例,助力鄉村振興。(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牽頭)(十五)多層次開展試點示范。鼓勵支持各地市申創全國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區,做好前兩批省級信用建設示范縣(示范園區)創建結果的總結、推廣和應用,研究出臺針對性的激勵措施,適時啟動全省第三批信用建設示范縣(示范園區)評選工作。鼓勵各地各部門依法合規開展各類信用示范創建活動,在養老、家政、托育等行業探索開展信用示范企業創建。持續推進農村地區信用評定,健全符合當地特點的指標體系和信用評定制度,大力推進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評定與創建。(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省委文明辦牽頭,省商務廳、省民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十六)提升實干擔當能力。充分發揮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專家智庫作用,深入開展信用熱點、難點問題研究,強化研究成果運用。適時舉辦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論壇,定期舉辦各類信用工作培訓班,重點抓好各級信用管理者、各行業領域從業者和各類社會主體培訓。根據實際配套抓好各地宣講培訓,實現各縣區全覆蓋,錘煉履職盡責、干事創業的過硬本領。(省發展發改委牽頭,省級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四、有關要求(十七)加強組織保障。進一步優化完善省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制度,召開2023年度聯席會議。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將信用建設納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確責任機構和責任人,完善工作機制,建立工作目標,充實工作力量,狠抓貫徹落實,進一步形成上下聯動、左右聯通、齊抓共管的信用工作格局。(十八)加強宣傳培訓。充分發揮各級各類門戶網站、公眾號等宣傳渠道作用,及時總結、廣泛宣傳信用建設在提升政府效能、服務經濟發展、惠民便企助農等方面的積極成效。廣泛開展信用進機關、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進農村活動,將信用政策、信用措施、信用理念嵌入各類主題宣傳、活動和各類型國民教育中,積極做好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做好輿論引導,不斷厚植信用文化,讓守信觀念深入人心。(十九)加強評估督導。開展《陜西省“十四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中期評估,對主要目標進展情況、重點任務完成情況、主要面臨問題等進行全面評估,明確下一步對策舉措。按季度通報全省城市信用監測排名,對長期排名靠后的設區市和縣級市相關負責同志開展約談。對全省首批信用建設示范縣(示范園區)進行復評,實行動態管理。 來源: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布時間: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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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符合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
黨的二十大報告在“構建高水平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時提出,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深化要素市場化改革,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社會信用制度作為市場經濟基礎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基礎制度,是優化營商環境根本保障。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正式向社會公開。該法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綜合性、基礎性法律,加快推進立法進程,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全面納入法治軌道,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立法意義重大 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迄今已經走過了20多年的發展歷程。這些年,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出臺了一系列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取得了顯著成效,全社會信用建設意識也明顯增強。加快推進全國性的社會信用立法是實現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的基礎性工作,也是時代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立法工作是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深化要素市場化改革,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強調要完善社會信用這一市場經濟基礎制度。加快推進社會信用立法是健全統一的社會信用制度的核心內容。社會信用體系是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經過實踐和理論雙重考驗的重要制度,在長期實踐過程中形成了信用監管、信用獎懲等一系列成熟舉措,有力支撐資源配置優化和良好營商環境構建,需要進一步加快將這些經驗舉措上升為法律法規。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立法工作有助于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全面納入法治軌道,有利于規范完善各領域各環節信用措施,切實保護各類主體合法權益,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二)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立法工作是完善社會治理體系的必然要求。黨的二十大報告對新時代下完善社會治理體系提出系統性的論述,強調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時代社會治理格局和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基本目標。完善社會治理體系需要實現治理理念、治理主體、治理方式的全面變革,創新具有鮮明數字化智能化特征的治理手段。社會信用立法能夠規范和引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深刻融入到社會治理的方方面面,助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三)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立法工作是健全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必然要求。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弘揚誠信文化,健全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是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高質量發展的基本保障。長期以來,社會信用立法工作滯后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程,各行業、各領域、各地區的信用手段和信用創新大多處于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信用承諾、信用評價、信用分級分類監管、信用激勵懲戒、信用修復等重要基礎性制度缺少法律依據問題尤為突出。加快推進社會信用法治化建設,出臺信用綜合性、基礎性法律是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內在邏輯。要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的立法進程,推動誠信理念上升為制度規范,確保信用建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具備堅實立法基礎 “十三五”以來,社會信用法治化建設取得突出成效,信用已成為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23年1月,已有53部法律、71部行政法規專門寫入了信用條款。信用立法在地方實踐中取得突出成果,上海、浙江、廣東等36個省(區、市)、地級市先后出臺地方性法規。加快推進社會信用立法工作已逐步形成普遍的立法共識。 (一)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設列信用條款的情況 信用理念和信用制度已逐步深入至我國現行各類法律和行政法規中。據不完全統計,已有53部法律、71部行政法規專門設列信用條款,主要集中在民法商法、行政法和經濟法中。涵蓋對誠信建設的原則性規定、強調對行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和信用平臺建設、建立信用檔案信用評價等信用監管機制、實施信用獎懲等信用手段、規范金融信用建設等主要內容。歸納起來,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強調誠信的制度化建設。如《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憲法相關法、社會法、行政法及《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地圖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中有具體體現,強調政府部門或市場主體要堅持誠信原則,加強政務誠信或商務誠信建設,強化自身誠信意識,并將其落實在日常政務工作或市場運營中。此類信用條款更多強調的是誠信原則,并無具體可實施的內容。 二是強調構建行業信用體系。如《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行政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種子法》等經濟法明確要求所管轄的市場主體需建構完善的行業信用自律或管理體系,要求行業協會商會等行業自律主體有責任引導或督促會員企業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在條款中比較明確要求相關監管部門需要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或信用檔案等機制,強調要做好“雙公示”信息的公示,依法依規實施信用獎懲等。 三是強調信用手段規范運用。目前設列信用條款的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均將信用手段作為推動行業領域健康規范發展的重要舉措加以立法規范。在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等各類法律中,涵蓋諸如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建立主體信用記錄和信用檔案、依法依規實施信用獎懲等,或在金融領域中如《外商投資法》《征信業管理條例》等則對征信、信用評價等具體信用產品做出明確規范。表1 我國設列信用條款的法律情況一覽屬性相關法律內容概述強調誠信的制度化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堅持依法行政,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能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第六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誠信原則,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建設誠信政府。強調構建行業信用體系《食品安全法》第九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建立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記載行政處罰等信息,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信息的應用和管理。《種子法》第五十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依法自愿成立種子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成員合法權益,為成員和行業發展提供信息交流、技術培訓、新員工建設、市場營銷和咨詢等服務。強調信用手段規范運用《生物安全法》第二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生物安全違法信息應當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外商投資法》第三十四條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第三十八條 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第四十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用人單位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二)我國地方信用立法的基本情況 地方信用立法始于2011年《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2017年,上海市在全國范圍內首創《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實現全國綜合性信用立法“從零到有”的突破,為后來全國各地實施信用立法提供法律框架、基本內容、核心條款等有益借鑒,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截至2023年1月,已有36個省(區、市)、地級市出臺信用地方性法規,并有部分省份已進入人大立法程序,地方信用立法已然成為各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的重點工程。表2 目前我國已出臺的地方信用法規(按時間先后排序)序號省級屬性條例名稱1僅針對信用信息管理內容的條例陜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2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3河北省社會信用信息條例4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5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6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7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8涵蓋信用建設主要內容的綜合性立法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9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10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11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12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13重慶市社會信用條例14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15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16吉林省社會信用條例17江西省社會信用條例18甘肅省社會信用條例19陜西省社會信用條例20遼寧省社會信用條例21黑龍江省社會信用條例22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23山西省社會信用條例24貴州省社會信用條例序號市級屬性條例25僅針對信用信息管理內容的條例無錫市公共信用信息條例26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條例27涵蓋信用建設主要內容的綜合性立法宿遷市社會信用條例28廈門經濟特區社會信用條例29南京市社會信用條例30臺州市企業信用促進條例31汕尾市企業信用促進條例32哈爾濱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條例33大連市社會信用條例34杭州市社會信用條例35克拉瑪依市社會信用條例36深圳經濟特區社會信用條例 當前,我國地方信用立法實踐主要存在“小法”和“折中”兩種立法模式。“小法”立法模式是指對微觀領域如經濟、金融領域的信用行為進行法律規制,強調信用的可量化性,認為僅需規制私權利主體履約方面的經濟信用。目前《征信業管理條例》和地方的“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均為該模式。“折中”立法模式是指對私權利主體和公權力主體的履約和守法等信用行為進行規制,強調要調整私權利主體的信用問題,對公權力主體的誠信問題僅做基于價值觀層面的原則性規定。目前,各地“社會信用條例”均為該立法模式。總體來看,各地信用立法可分為采用“小法”立法模式的湖北、河北“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和陜西、浙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采用“折中”立法模式的上海、河南、天津、山東“社會信用條例”。隨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逐步深化,信用立法更加強調基礎性、綜合性立法,已有17省10市出臺社會信用條例,確保社會信用信息處理和使用、信用激勵與約束的規則、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措施、信用服務行業促進與發展、社會信用環境建設等信用工作有法可依。表3 地方信用立法模式比較屬性社會信用條例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代表地區上海湖北、河北浙江立法定位綜合全面型立法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要內容信用信息邊界社會信用信息社會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信息處理和使用專章專章專章信用激勵與約束專章專章專章信用主體權益保護專章專章專章信用服務行業促進與發展專章有條款有條款社會信用環境建設專章無無 三、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的立法探索 2022年11月1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首次向全社會發布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的征求意見稿,這是國家層面信用立法的藍本,也是解決長期以來困擾政府、行業、社會、學界等各行業、各領域信用建設“無法可依”尷尬現狀的積極嘗試。該立法稿共計11章111條,涉及政務、商務、社會、司法領域信用建設、信用信息管理、征信業發展與管理、信用獎懲、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等內容,為各地方信用建設主管部門和各領域行業主管單位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了切實的法律依據。 (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現依法依規。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在第一章總則中明確設列“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政府職責”“管理部門”等條款,明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目的是創新社會治理、優化營商環境、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提升誠信意識、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征信體系,強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活動均受到該法的規制。厘清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主要牽頭單位和應承擔的相關職責。解決了地方信用建設過程中,建設目的不統一、建設內容缺依據、牽頭單位不明確、主要職責不清晰等問題。 (二)解決政商社司長期無規可循問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首次在全國范圍內系統性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四大重點領域,即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司法公信的信用建設進行規制,明確了總體要求和主要領域、主要人群信用建設的基本內容。對在實踐中存在諸多疑慮的政務誠信考核和司法人員誠信檔案等內容進行規范,對安全生產、商貿流通、金融稅務、工程交通、進出口貿易、勞動保障、醫療衛生、科研管理、文化旅游、生態環境等社會各界均高度關注的信用建設關鍵領域的建設主體、建設內容進行規范,對提高全社會信用建設意識,實現以應用促發展,創新信用手段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解決長期以來四大領域誠信建設沒有法律依據問題。 (三)推動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加速實現。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硬基礎”,在過往實踐中只能以《征信業管理條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為依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首次系統性規范了信用信息共享這一關鍵問題,在總則中對信用信息共享加以明確,厘清了信用信息的范圍和分類,準確賦予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定義,細化了市場主體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處理、保存等實施細則,創新對公共信用評價的實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管理進行規范。為政府部門、市場主體在歸集、共享和使用信用信息提供了操作規范,解決數據標準不統一、數據質量不一致、數據治理難度大等問題。 (四)確保信用產業加速創新健康發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加速推進使信用服務產業得到飛速發展,近些年從事非金融業務、以信用大數據技術為核心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不斷涌現,如從事企業征信的企查查、天眼查等,對傳統的“牌照制”監管形成了巨大挑戰,行業出現監管空白,“不愿管、管不到”問題比較突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實現了與《征信業管理條例》有效銜接,對非金融領域以外的市場主體從事信息采集、實施信用評分和信用評級、開展信用調查和信用咨詢業務進行定義和規范,首次提出了“征信業務要求”等技術規則,實現征信業務的標準管理、自律管理和安全管理,對完善各類信用服務行業監管機制,實現全行業主體、全業務類別的覆蓋起到關鍵性作用。 (五)促進信用獎懲機制規范使用。信用獎懲是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落地的重要抓手,也是飽受輿論爭議的重要內容,主要表現在有些部門或地方獎懲邊界不清、措施不明、制度泛化等方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明確了信用獎懲制度實施的法律目的,規范了基本的獎懲措施,鼓勵市場主體在信用服務、融資授信、招標投標、商務合作等方面創新獎懲手段。明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制度,要求各行業、各地區要出臺相關制度對名單的列入標準、移出條件、不利影響、救濟途徑和相關程序等內容進行規范,確保信用獎懲在行政、市場等領域實現規范運作、健康發展。 (六)實現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有效運行。保護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是社會信用立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但在實踐中主體權益類別不明確、缺少可以實際操作的實施細則等問題比較突出,直接影響了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進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首次對信用信息主體的知情權、查詢權、異議權、修復權、投訴和復議訴訟權進行規范,并細化了權益保護的具體操作規則,為地方或行業根據自身情況條件完善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的實施辦法提供了切實的法律依據。 四、用高質量的社會信用立法保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行穩致遠 歷經多年立法進程,社會信用立法從最初的“社會信用法”逐步演化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凝結了全社會的智慧結晶。建議加快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納入十四屆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共同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建設落深落實。 (一)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的立法進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公開征求意見以來,社會各界反響熱烈。該法出現將解決政府、市場、學界等方面長期呼吁的“加快完善社會信用立法,解決信用建設無法可依”問題。建議抓緊把握時機,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的意見征求進程,組織專門力量評估社會意見,加快完善意見征求稿。加強與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的溝通協調,統一立法共識,共同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進入立法規劃一類項目。 (二)探索信用信息向市場合法合理開放。公共信用信息的重要性越來越得到市場的普遍關注,成為信用評分、信用評級、信用監測等信用業務重要的數據基礎。當前,各類信用服務機構對公共信用信息的需求正在逐步加大。建議逐步探索公共信用信息向市場開放內容,明確責任主體和基本程序,確保市場主體合法獲取公共信用信息資源。探索信用信息交易市場建設內容,促進信用信息合法流通,保障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 (三)強化對信用服務機構的源頭管理。隨著信用大數據產業快速發展,信用服務的業態正在不斷演進,以征信業、信用評級業簡單概括產業類別已顯得不合時宜,傳統的信用服務產業業務監管不符合當前產業的發展趨勢。因此,在促進信用服務產業發展的同時要注重源頭監管,強化對信用服務機構的數據處理的管控。因此,要強調信用服務機構在數據處理和使用過程中的義務與責任,鼓勵監管部門建立數據使用的風險監測機制。(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楊? 柳 石? 杰 陳晟涌)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編輯:郭凱越校對:王遠飛審簽:江耀新
發布時間: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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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工作深入推進
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部署安排。近年來,陜西省發展改革委充分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職能職責,認真落實國家和陜西省有關安排部署,提高站位、強化擔當,精心謀劃、綜合施策,統籌推進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工作,深化數據開發利用,創新優化融資模式,支持中小微企業紓困發展。一、著力完善政策支持陜西省政府印發出臺《陜西省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陜政辦發〔2022〕33號),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先后印發《關于積極開展“信易貸”工作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做好“信易貸”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了相關工作的總體要求、主要原則、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提出力爭到2023年末實現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政府部門和公共事業單位數據來源、金融機構信息服務三個“全覆蓋”,到2025年末助推全省信用貸款余額不低于12000億元。二、建立健全融資信用服務平臺2019年11月初步建成陜西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臺1.0版,2022年4月上線運行陜西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臺2.0版即“秦信融”平臺。按照“數據共享、融資服務、監測預警、標準規范一體化”的總體思路,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全國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省級節點,構建省中小微企業融資信用服務數據庫,與國家開發的33個數據接口和5個地市平臺聯通,為7個市(區)設立旗艦店,實現9類融資成效數據實時回傳。三、加快涉企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步伐堅持“最少”“必要”原則和需求導向,廣泛聽取金融機構和市場主體意見建議,制定出臺《陜西省涉企信用信息共享應用清單》,明確31大類58項信用信息的共享內容、方式、責任部門和完成時限。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牽頭抓總作用,建立健全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協調機制。截至目前,物理歸集水費、燃氣費繳費信息25萬條、企業名下不動產信息83萬條、納稅信息200萬條,實現全量接口調用電費繳費信息、科技研發信息。四、建立完善運營管理長效機制堅持“政府+市場”雙輪驅動,舉辦“秦信融”平臺運營管理簽約儀式,正式委托陜西省征信公司負責“秦信融”平臺的日常運營管理。切實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合作,截至目前,已有438家金融機構入駐平臺,累計發布金融產品924項。組織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招商銀行西安分行、西安銀行等8家金融機構開展應用場景試點,依托“秦信融”平臺研發1至2款特色金融產品。積極開展“信易貸”示范銀行創建活動,中國銀行陜西省分行、農業銀行陜西省分行、工商銀行陜西省分行、交通銀行陜西省分行、郵儲銀行陜西省分行、招商銀行西安分行、北京銀行西安分行、陜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8家金融機構榮獲全省“信易貸”示范銀行。五、廣泛開展宣傳推廣組織動員各方力量,借助線上線下各種媒體,形成上下聯動、全方位覆蓋的推廣宣傳渠道,開發注冊“秦信融”微信公眾號,不斷提升“秦信融”平臺的社會知曉度。組織舉辦主題為“便利小微信易貸 激活市場保主體穩定就業保民生”的大型推廣活動暨“金融惠萬企”銀企對接會,近千家企業到現場對接咨詢。與新華社陜西分社、陜西日報社、陜西廣播電視臺等主流媒體建立宣傳推廣合作機制,圍繞相關主題連續開展了10期銀企服務體驗活動。截至目前,“秦信融”平臺注冊企業18萬戶,累計交易量突破327億元。下一步,陜西省將持續深入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決策部署,構建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征信機構、市場主體等多方聯動的工作格局,大力推廣“信易貸”模式,全面加強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助力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升服務中小微企業能力,不斷為中小微企業發展注入金融活水。一是切實加強涉企信用信息歸集。堅持“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原則,壓實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各市(區)信用信息共享責任,確保及時、準確、完整、安全共享相關信息。二是切實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開發線上貸款系列產品,增加中小微企業獲貸率、首貸率和信用貸款比率,不斷提升平臺服務質效。三是切實加強政策支持力度。探索設立“秦信融”平臺風險補償基金,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功能,促進金融機構敢貸、愿貸,實現“信用信息+政策支持=信用貸款”。四是切實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加強對各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安全評估和日常監測管理,嚴格執行企業授權制度,保障信用主體權益。五是切實加強平臺宣傳推廣。定期深入產業園區、科創園等中小微企業聚集地舉辦平臺推介會、銀企對接活動,建立線上金融視訊中心,全面提升“秦信融”平臺的傳播率和觸達率。來源 :國家發展改革委
發布時間:2023-03-07